镇江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计价解释(四)
1.某建筑工程按实结算,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其中土方运距为 7.8 公里,定额有 1-265 自卸汽车运土 7 公里以内和 1-266 自卸汽车运土 10 公里以内,请问该项目土方外运如何套用定额?
2.某桩基工程采用灌注桩施工,钢筋笼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5-6 钢筋笼子目,请问套用该定额子目是按建筑工程取费还是按制作兼打桩取费?
3.某砌筑工程,层高为 5 米,墙体按照相应规范设置格构柱和圈梁,请问浇筑高度超过 3.6m 的格构柱和圈梁,是否可计取浇捣脚手架费用?
4.某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定额结算,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对矩形法兰风管进行保温,风管法兰条采用腰带保温(在风管本体保
答:风管保温调整系数及损耗均未考虑风管法兰条保温腰带,应按图示尺寸及调整系数另行计算。
答:PE 管熔接费用应另计,可套第七册《燃气工程》7.29塑料管件安装定额。
答:清单计量规范中带骨架幕墙的框外围面积不是投影面积,而是以边框为计算轴,有凹凸面的应将几个面累计合并计算。因幕墙设计具有较大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实际工程中存在对框外围理解有歧义导致工程量计算存在争议的情况。因此,对于造型特殊,框外围理解易存在歧义的幕墙工程,建议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清单时,明确说明本次招标清单中幕墙的框外围是如何界定的,以免产生歧义。其他清单计算规则不够明确的子目均可采取此方法。
答:除定额有规定外,不能按比例换算。超过定额规格的属于定额缺项,可结合施工组织方案及现场实际双方协商。
答:按居住建筑的定额工期。
答:按照框架结构工期计算。
答:公告附件 5、6、7 的定额补充和调整为通用性补充。
答:对于叠合板下层预制板作为上层现浇板的模板,同时叠合板对应的梁也为现浇的结构形式,叠合板与叠合板之间的混凝土框架梁执行框架梁子目;一侧为叠合板,另一侧为现浇有梁板的混凝土框架梁,与有梁板工程量合并套用有梁板定额子目。
答:金属结构工程制作定额中的除锈为简单手工除锈。设计要求除锈的,按除锈工艺、等级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原定额子目不需要扣除。
答:含端板的管桩,执行定额备注 1 时只扣除型钢,电焊条,电焊机台班不扣除。注 2 不适用管桩。
答:管桩(空心方桩)送桩工程量扣除其空心体积。
答:执行 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短肢剪力墙为 L、T、十字形,两边之和在 2000mm 内,按 L、T、十字形柱相应子目执行。
答:对于支腿式支架,每组支架的个数,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以一台设备为一组。
答:风管法兰保温采用叠加施工时,风管保温调整系数及损耗均未考虑该部分工程量,应按图示尺寸及调整系数另行计算。
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按市政工程标准计取。
答: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外墙一体板定额缺项。作为新材料定额缺项,双方可参照类似施工工艺定额调整,协商确定价格。
答:定额 6-1123 是钻机导向孔,6-1124 是扩孔,扩完孔后,一般还有回拖布管,定额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工艺套取。21.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中电线暗配管定额中包含了开槽费用吗?是否需要单独套取定额?暗配管定额子目中的水泥砂浆和金刚石锯片是否是开槽子目?
22.清单规则中 010402001 砌块墙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2014 版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墙体厚度规定:加气混凝土、硅酸盐砌块、小型空心砌块墙均按砖或砌块的厚度计算,一般图纸中加气混凝土标注厚度为 200mm,实际现场加气混凝土模数多为190mm 厚,请问类似定额 4-7:M5 普通砂浆砌筑加气混凝土砌块墙 200 厚,这 200mm 与 190mm 的差值,是应该在清单工程量中扣除,还是在定额工程量扣除,还是定额含量已经考虑了190mm 的系数?
23.现场打钢筋砼方桩套了定额 3-3,施工时,为增加桩的作用力没有安装桩尖,直接采用截面 0.5m*0.5m 的方桩进行捶打,去掉桩尖,锤击难度约为带桩尖的 3 倍,如若将人机消耗量及桩帽摊销调整为 2 倍,是否有依据?
24.请问施工机械使用费中人工费包含哪些工种?
25.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18-61 成品检修孔,是否包含开孔费用?
26.自卸车运土方 1-263 子目,工程量是按虚方套定额吗?
27.人工挖桩间土方,也另外考虑难度系数吗?
28.某钢结构工程,总包单位从加工厂采购钢构件现场拼装、吊装,但未提供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钢构厂为自有的证明材料,钢结构工程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土建专业取费还是按单独吊装工程专业取费?
29.钢结构图纸中标注钢结构油漆做法为:1、喷砂除锈 Sa2.5级;2、环氧富锌底漆 2 遍;3、环氧云铁中间漆 2 遍;4、聚氨酯面漆 2 遍,定额套用 17-157 金属氟碳漆的定额,还是相应的油漆子目?
30.第二十三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说明中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m 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请问 3.6m 需要计算垂直运输台班吗?
31.《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风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堵板如何考虑的?
计价解释(九)
1、预算编制中,教师公寓地上部分,计算定额工期时是按照居住建筑还是教育建筑的定额工期执行?
答:按居住建筑的定额工期。
2、请问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定额工期是按照剪力墙结构,还是框架结构工期计算?
答:按照框架结构工期计算。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厅公告〔2023〕第 22号):附件5、6、7内容是对现行定额的补充和调整,还是仅针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项目?
答:公告附件5、6、7的定额补充和调整为通用性补充。
4、叠合板与叠合板之间的混凝土框架梁,套用什么定额子目?叠合板与现浇有梁板之间的混凝土框架梁,套用什么定额子目?
答:对于叠合板下层预制板作为上层现浇板的模板,同时叠合板对应的梁也为现浇的结构形式,叠合板与叠合板之间的混凝土框架梁执行框架梁子目;一侧为叠合板,另一侧为现浇有梁板的混凝土框架梁,与有梁板工程量合并套用有梁板定额子目。
5、《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构件制作定额工作内容中的除锈是否为人工除锈?设计要求构件制作完毕后进行抛丸除锈处理,是否可以另行套用抛丸除锈定额?
答:金属结构工程制作定额中的除锈为简单手工除锈。设计要求除锈的,按除锈工艺、等级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原定额子目不需要扣除。
6、电焊接桩定额的注1描述"管桩接桩螺栓已含在管桩单价中,管桩接桩接点周边设计不用钢板时,应扣除 3-27 子目中型钢、电焊条、电焊机台班。"对于含端板的管桩,如何套用定额?注2静力压方桩12m内的接桩按本定额执行,12m以上的接桩其人工及打桩机械已包含在相应打桩项目内,管桩是否同样处理?
答:含端板的管桩,执行定额备注1时只扣除型钢,电焊条,电焊机台班不扣除。注2不适用管桩。
7、《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桩基工程的计算规则"送桩:以送桩长度(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500mm)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中的桩截面面积是否扣除空心面积?
答:管桩(空心方桩)送桩工程量扣除其空心体积。
8、短肢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4但不大于8)为L、T、十字形,其两边之和在2000mm内,其模板是否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的L、T、十字形柱相应子目执行?
答:执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短肢剪力墙为L、T、十字形,两边之和在2000mm内,按L、T、十字形柱相应子目执行。
9、装配式建筑中叠合板等的支撑系统采用盘扣式,套用《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时,是否按承插型盘扣模板支架调整?
答:装配式建筑中叠合板等的支撑系统采用盘扣式,套用《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时,可参考我市承插型盘扣模板支架的计价办法。
10、《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2014版)中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每组的重量是设备的一个支腿?还是设备所有的支腿总和?
答:对于支腿式支架,每组支架的个数,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以一台设备为一组。
11、风管采用厚度30mm橡塑保温,风管法兰采用厚度20mm橡塑保温叠加施工,请问风管法兰保温是否含在风管保温的调整系数中?
答:风管法兰保温采用叠加施工时,风管保温调整系数及损耗均未考虑该部分工程量,应按图示尺寸及调整系数另行计算。
12、苏州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使用《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定额》(2018版)的,编制预算时人工单价如何计取?
答:根据管廊计价定额总说明,苏州地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普工按预算编制期苏州地区市政二类工单价,一般技工、高级技工按预算编制期苏州地区市政二类工单价乘以1.8、2.6计取。
1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如何计取?
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按市政工程标准计取。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六)
1.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五章“钢筋工程”中,层高超过3.6m的现浇构件钢筋工程定额人工应乘相应系数,包括本楼层所有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墙、板等现浇构件。
2.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构件制作定额所包含的除锈工作内容为简单除锈及清理。如设计要求进行喷砂或抛丸除锈,除锈费用另行计取,钢构件制作定额中包含的除锈费用不予扣除。
3.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十四章“墙柱面工程”中有关内墙面抹灰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明确了不扣除踢脚线、门窗洞口侧壁也不增加,若设计要求踢脚线抹灰,应另行增加踢脚线部分的抹灰工程量。
4.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中,地下室内墙及地上混凝土墙体模板子目中对拉螺栓是周转使用的摊销量,地下室外墙的模板子目中对拉螺栓是以一次性使用量列入。定额已包含对拉螺栓切割的工作内容,螺栓切割后的补洞工作在墙面抹灰定额中考虑。如墙面设计不抹灰,补洞费用另计。
5.招标文件未注明植筋施工,墙体拉结筋或二次结构钢筋是否采用植筋方式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在组价时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未提出植筋要求,或未发生设计变更而要求植筋的,工程结算时相关费用均不调整。
6.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余方外运工程量=挖方工程量-回填方工程量,其中回填方若为非天然密实体积,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
7.房屋建筑工程现浇混凝土面设计不抹灰,直接批腻子按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17-172子目乘0.7系数执行,模板缝贴胶带纸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8.仿古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取费模式及标准有所不同,在实际套用定额时,如用到《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关子目,其取费及计价程序按主体工程相关规定,但人工单价应按省厅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分别计算。
9.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装饰设计公司单独出具装修施工图纸或已按建筑工程取费的一般装修中标后建设单位又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装修工程,且施工单位具备装饰工程施工资质的,该装修工程可以按照单独装饰工程取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0.装配式建筑叠合板底部采用部分模板或满铺模板的,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方案后,可按实际铺设面积计取模板费用,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中现浇板相应子目(板厚按叠合板+现浇板的总厚度考虑)。因叠合板安装定额中已包含支撑费用,故在套用模板子目时,扣除模板定额中的支撑材料费、模板工日×0.45系数。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五)
1.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高压旋喷桩的钻孔子目(2-15)与成桩子目(2-16~2-18)应配套使用,成桩子目的工作内容不包括钻孔的工作内容。
2.电梯井字架费用不包括在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脚手架费用中,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依法招标的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时钻孔灌注桩的砼充盈系数按投标文件执行,不调整。
4.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措施费项目如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清单工程量有偏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垂直运输按定额工期天数进行调整)。但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5.智慧工地费用中所包含的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内容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所包含的内容不重复,可根据发包人的创建要求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同时计取。
6.整体发包的房屋建筑项目中的幕墙工程按单独装饰工程取费,幕墙工程的综合脚手费和垂直运输费已包含在土建工程的相应措施项目费用中,不另行计算。不能利用土建外脚手架、垂直运输设施的情况除外。
7.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的规定:箱涵、方涵工程按照桥梁工程三类标准取费。该处所指涵洞为铁路或公路桥下过人通道,非过水涵洞。如遇过水涵洞应按照排水工程取费。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22年1月5日 镇建价〔2024〕24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四)
1.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六章说明中关于泵送混凝土的输送高度超过30米,是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起算超过30米。输送泵车台班增加系数的计算范围包括30米以下部分但不包括室外地坪以下及地下室部分。输送泵车台班增加系数不分段计取,如果同一单位工程檐高不同,工程量按竖向切分,分别按不同檐高所对应的系数计算。
2.设计施工图纸中楼地面做品如为“40mm细石砼找平层收光”,未明确要求 “加1:1水泥砂浆抹光随捣随抹,厚5mm”的,不执行13-26子目“水泥砂浆加浆抹光随捣随抹厚5mm”的定额。但考虑面层需增加撒水泥收光工作内容,因此在套用13-18子目“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时增加32.5级水泥用量10Kg/10m2和0.23工日/10m2的二类用工。细石混凝土楼地面做品说明中明确要求“加1:1水泥砂浆抹光随捣随抹,厚5mm”的,应按13-26子目执行。同时,应按设计厚度(不扣除5mm的加浆随捣随抹厚度)计算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工程量。
3.设计施工图纸中φ6圆钢按φ6.5直径圆钢理论重量计算。
4.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计算规范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合理计列措施项目费。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宜作为暂估价列入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依据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未列出危大工程项目清单的视为工程量清单缺项。危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审核、专家论证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专项方案的审核或专家论证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5.连通地下室上部有若干个独立部分的工程项目,现场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规格及数量通常会考虑到上部各个独立部分的施工需要,因此,在计算地下室垂直运输费时如简单地根据现场机械数量套用23-27~23-29子目按比例调整定额机械含量,会导致地下室垂直运输费用明显不合理。建议根据相关定额配置的机械选型考虑单独地下室施工所需的合理数量作为相应子目机械含量的调整系数,现场其余超配数量的机械在地下室施工期间按实际进场机械计取停置台班费。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如工程设备费参与了工程取费的,结算时中标价部分不变,工程变更部分按规定计算。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发之前已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不再调整。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21年1月5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一、关于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1、各专业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均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2、景观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回填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
3、因工程变更导致单位工程土(石)方结算工程量超过(或未达到)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且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调价原则的,建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含)以内的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5000 m3均执行原投标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单独发包的门窗工程取费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按建筑工程标准取费。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与调整
1、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的桩基、装修及配套等专业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可按主体项目质量等级同口径计取按质论价费。
2、国家工期定额中群体工程工期的计算公式不能作为计取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的依据,各单项工程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3、整体连通地下室的脚手架参照单独地下室执行单项脚手架定额。
4、在编制单独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垂直运输费参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计价,并在编制说明及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5、在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模板工程量的计算如使用计价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含量表折算模板面积的,应在编制说明及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四、关于安装专业工程高层施工增加费计取说明
1、在计算安装工程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时,其计算基础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但单独发包的地下室安装工程除外。
2、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变配电等电气设备)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果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则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6层或20米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线等,均不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五、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渣土费办理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结算,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渣土费用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于建设工程计税
1、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现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国家颁布的最新税率T0计算工程造价,另行计补相应增值税:
计补增值税=增值税税率T1开票累计总额/T1×(T1-T0)+增值税税率T2开票累计总额/T2×(T2-T0)+……+增值税税率Tn开票累计总额/Tn×(Tn-T0)(以此类推)。
T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业最新增值税税率
T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T2…T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业相应增值税税率
2、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需提供的增值税票据类别,明确如承包人实际提供的票据种类与约定的工程计税办法不一致时税金的承担办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20年1月6日; 镇建价〔2021〕 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二)
一、关于赶工措施费
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后,考虑到新、旧工期定额水平的差异,根据按工期提前幅度比例确定相关费率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费率的计取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压缩工期达到定额工期5%的,按0.5%的费率计算赶工措施费;压缩工期达到定额工期30%的,按2%的费率计算赶工措施费;工期提前幅度在5%~30%之间按插入法计算。
2、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
3、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发包人工期要求按以上办法计取赶工措施费,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理性竞争。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施工工期,对有赶工要求的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
1、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明确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要清晰,定性与定量要准确。比如对下浮率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计算公式或下浮数值;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的变更估价,应具体说明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的操作办法等。避免简单使用“按实调整”或“同比下浮”等类似语句,以防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不含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中标价(或报价)与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比值计算,即:报价浮动率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无类似的变更项目,应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发承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双方也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进行编制,按本款第2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确定。
三、不平衡报价引发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施工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时,应扣除原定工作的相关费用。考虑到承包人报价的不均衡情况,为维护合同公平,删减项目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及扣除:
(1)当P1<P0×(1—L)×(1—15%)时 ,按P0×(1—L)×(1—15%)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2)当P1>P0×(1+15%)时,按P0×(1+15%)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3)当P0×(1+15%)>P1>P0×(1—L)×(1—15%)时,按P1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式中:P0——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L——按第二款第2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因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发生部分改变的,如发承包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其综合单价确定办法且因报价不均衡导致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本款第1条原则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四、关于材料、设备价格调整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或《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调整的,其材料、工程设备差价部分不作下浮。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镇江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信息指导价的,应以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研并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作为结算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确认的材料市场价不作下浮。
五、其他
自2019年1月1日起,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续期进镇备案时须向备案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前一年度在镇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清单备核。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发之前已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调整。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9年1月8日;镇建价[2020] 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一)
1、因尚不具备发布PC预制构件信息指导价的条件,在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建议将PC预制构件材料价格作为暂估价列入工程量清单。如PC预制构件是由承包人提供的,在项目实施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如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定价,调整合同价款。
2、为降低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为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材料结算价格,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条的要求,根据物价波动幅度与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差异、投标单价与基期单价的对比关系等不同情形处理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事项。
3、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建设工程二次搬运费费率统一按1%计算;市政工程施工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费率按0~0.4%计算,计算基础同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可自主报价。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内容是指施工受行车、行人的干扰导致人工、机械降效以及为行车、行人安全而现场增设维护交通与疏导人员的费用。封闭施工的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按实结算的建设工程在计算模板工程量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投标时使用含模量计算模板工程量的,峻工结算时不按实际接触面积调整。
5、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为避免发承包双方结算时发生纠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承包商在获得工程款项时需提供的税票种类。
6、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网上提交备案通过后,编制单位要求退回修改的需提供发包人书面说明。政府投资工程有重大变更的应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