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9试行版)
总 说 明
一、《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9试行版)》(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浙江省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规范(2019版)》及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4试行版)》、《浙江省森林抚育工程预算定额(2016试行版)》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营造林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林业工程招投标及营造林工程实际编制。编制本《定额》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33/T15163-2018);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
防护林体系设计技术规范(LY/T 2828-2017);
公益林建设规范第3部分:技术规程(DB33/T379.3-2018);
商品林建设造林技术规程(DB33/T 380.2-2015);
浙江省困难地立地造林技术规程(浙林造〔2008〕10号);
浙江省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规范(2019版)等。
二、本《定额》是按照成熟的营造林技术,科学的营造林设计,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合格的材料(良种、壮苗)为基础编制,反映我省林业行业营造林的平均消耗量水平,是完成定额项目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三、本《定额》是编审营造林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指导性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性标准。
四、本《定额》主要由林地清理工程、整地挖穴工程、苗木定植工程、未成林抚育工程、中幼林抚育工程、封山育林工程、运输工程、营造林施工取费费率等八部分组成。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造林设计要求,按照定额编制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子目单位估价表》,并经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林业行业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
前述建设工程中,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工程定额按照《浙江省林木良种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执行;城镇与村庄绿化、双行(含)以下林带等林业生态工程、大树移栽,其定额可按照《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执行。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以《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3为基础,结合林业行业营造林工程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小班作业区内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小班作业区内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用工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场外运输除按本定额规定计算外,其它运输费用另计。
3.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时制考虑;定额人工工资基准单价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标准,以2017年第4季度为取费基准日,其中一类人工基准单价按125元/工日计算、二类人工按135元/工日计算、三类人工按155元/工日计算。营造林工程概预算造价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季人工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价格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标准,以2017年第4季度全省均价作为基期价,实行动态管理。
3.苗木定植、补植定额子目基价中一般未包括苗木费用,其价格根据当时当地市场价确定。苗木损耗率:平原绿化按设计种植株数的3%、山地绿化按设计种植株数的5%(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株数)计算;或工程造价时在苗木单价中考虑苗木损耗率。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编制,每一台班按 8小时工作制,并考虑了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2.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的有关规定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营造林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九、本《定额》中其他有关说明:
1.苗木胸(地)径确定
苗木胸径以树干地面上1.2米计量;播种苗、移植苗地径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插条苗、插根苗地径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嫁接苗地径为接口以上正常粗度处的直径。
2.立木胸径确定
林木抚育、采伐工序中,乔木、灌木立木胸径,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规定,以树干上坡方向地面上1.3米计量。
3.用工调整系数确定
(1)山地营造林作业用工调整系数确定
以作业小班平均坡度、作业小班的相对高差(指作业地块中心与林区四级以上公路或通航水路的相对高差)和相对距离(指作业地块中心与林区四级以上公路或通航水路的相对距离),确定为影响用工难度调整系数的主要因素(详见表1、表2)。
表1 作业小班坡度和用工效率系数调整表| 小班平均坡度 | 10°~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 调整系数 | 1.05 | 1.1 | 1.15 | 1.2 | 1.25 |
| 相对高差 | ≤100m | 101~200m | 201~300m | 301~400m | |
| 相对距离 | 500~1500m | 1.05 | 1.15 | 1.25 | 1.35 |
| 1501~2500m | 1.1 | 1.2 | 1.3 | 1.4 | |
| 2501~3500m | 1.15 | 1.25 | 1.35 | 1.45 | |
| 距离每增1000m | 0.05 | 0.05 | 0.05 | 0.05 | |
| 海岛 | 乡或乡级以下离岛,按同类型林地用工乘以系数1.10计算。 | ||||
| 其它特殊难度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系数,并对特殊情况加以说明。 | ||||
山地营造林分部分项工程造价中的人机费,以各工序人工、机械子目定额用工消耗量乘以“表1”、“表2”调整系数确定(开水平带、开作业道、整地工序除外);运输工程人工费,以各工序人工子目定额用工消耗量乘以“表1”调整系数确定。所涉定额子目中的各项材料费,与“表1”、“表2”调整系数无关。
(2)为保障安全生产,山地小班选择机械施工方式时应慎重考虑其作业条件。坡度30°以上山地小班,一般不宜使用机械施工方式。
(3)平原农区营造林工程,不考虑作业小班坡度、区位用工调整系数。
(4)整地、挖穴、扩穴抚育施工,若遇四类土,人工作业用工量按同类型作业小班二类土乘以系数1.76计算;机械作业用工量按同类型作业小班二类土乘以系数1.40计算。
4.误工消耗量确定
营造林工程中往返渡航(渡河、渡海、渡水库等)等特殊原因所造成的误工用时,工程造价中可估算累计误工量,列入计日工另计。
十、定额中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的方法计算。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1.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城区、村镇、厂矿、交通等非林业用地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2.林区等级公路、喷(滴)灌设施、林区用房等营造林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3.林业种苗(圃)营造林工程。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病害木处理。
5.古树名木和超规格大树的移植与养护等。
十二、本《定额》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与管理。
第一部分 含进项税额的营造林定额
说明
1.本部分子目定额,其机械、材料项价格均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营造林工程项目计价。
2.定额表中仅涉及单一人工消耗的营造林子目定额,工程项目计价时不分计税方法(同时适用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第一章 造林地清理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造林地植被清理、劈防火隔离带、采伐剩余物处理三部分。
二、造林地植被清理
具体包括块状清理、带状清理、全林地清理等子目内容。
1.块状清理
块状(1m×1m/块)劈、割除非目的乔木、杂灌、草本、藤本,留茬高度≤10cm;将清理出的剩余物置于块状施工范围外侧。
2.带状清理
(1)带状清理,一般要求沿等高线(水平带)方向进行作业。
(2)带状劈、割劈除非目的乔木、杂灌、草本、藤本,留茬高度≤10cm;将清理出的剩余物归集至种植带两侧。
3.全林地清理
(1)全林地劈、割劈除非目的乔木、杂灌、草本、藤本,留茬高度≤10cm;将清理出的剩余物归集至种植带两侧。
(2)葛藤、互花米草植被林地清理时,应将清理出的剩余物全部清理出作业区。
三、劈防火隔离带
(1)全面劈除防火隔离带内非目的乔木、杂灌、草本、藤本。
(2)将清理出的剩余物及其他易燃物全部清理出作业区,露见表土。
四、采伐剩余物处理
将采伐迹地上的采伐剩余物、地被物切割成长度1m以下小段,平铺于种植带两侧或林地内(不妨害后续的整地挖穴、定植等造林作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造林地植被清理
1.块状清理,按植被清理作业“m2”计算。
2.带状清理、全林地清理,均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3.林地带状清理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造林设计小班面积(亩)×清杂作业面积比例
=清理带总长度(m)×宽度(m)/666.7。
二、劈防火隔离带
1.劈防火隔离带,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2.劈防火隔离带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防火隔离带长度(m)×宽度(m)/666.7。
三、采伐剩余物处理
按采伐迹地上的待处理采伐剩余物、地被物重量“t”计算。
第二章 整地挖穴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整地、挖穴、施基肥、人工换土四部分。
二、整地
具体包括开水平带、开作业道、场地整理、造林地整地等子目内容。
1.开水平条带
(1)放线、水平带挖填整平,修整边坡。
(2)翻土平整,清理水平条带带面中的树根杂灌;做到带面平整,水平条带排水通畅。
(3)等间距开设水平带作业时,每亩水平带开垦长度=666.7/带间距(m)。
2.开作业道
(1)放线、挖土、填土、夯实、整平。
(2)施工作业期间路面整平。
3.场地整理,具体包括垒土敦、挖排水沟等子目内容。
(1)垒土敦:定点,修筑矩形或圆形平台,外侧修排水沟,台面高于原地面,边长或直径1m,台高0.5m。
(2)挖排水沟:放线,开挖土方,沟内修整,林地边坡修整,土方置于水平带上并平整。
4.造林地整地,具体包括块状整地、带状整地、全林地整地等子目内容。
(1)块状整地:块状(1m×1m/块)翻耕土壤,清理出竹鞭、粗壮灌草藤根系、大石块,人工翻耕深度≥20cm。
(2)带状整地
①带状整地,一般要求沿等高线(水平带)方向进行作业。
②带状翻耕土壤,清理出竹鞭、粗壮灌草藤根系、大石块,人工翻耕深度≥20cm;机械翻耕深度≥40cm。
(3)全林地整地:全面翻耕土壤,清理出竹鞭、粗壮灌草藤根系、大石块,人工翻耕深度≥20cm;机械翻耕深度≥40cm。
三、挖穴
具体包括整地后挖穴、未经整地挖穴等子目内容。
1.整地后挖穴
(1)经整地环节后,放线(定点)、挖穴,回填部分表土至穴底。
(2)按种植穴规格,分为30×30×30cm、40×40×30cm、50×50×40cm、60×60×40cm等4个规格。
2.未经整地挖穴
(1)未经整地环节,放线(定点)、挖穴,回填部分表土至穴底。
(2)按种植穴规格,分为30×30×30cm、40×40×30cm、50×50×40cm、60×60×40cm、80×60×40cm、80×80×60cm、100×60×40cm、100×100×80cm、120×120×80cm等9个规格。
四、施基肥
具体包括施农家肥、有机肥等子目内容。工作内容主要为造林时作业区内肥料搬运,基肥与少量土壤拌匀后置于穴底,覆薄土。
造林环节中,以化肥作为基肥的,只计算肥料费用,不计算施肥人工费。
五、人工换土
具体包括按穴规格换土、按营养杯或土球直径换土等子目内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整地
1.开水平条带,按水平条带中心线“延长米”计算。
2.开作业道,按作业道中心线“延长米”计算。
3.垒土敦、挖排水沟(挖竹节沟),按土方天然密度体积“m3”计算。
4.块状整地,按整地作业“m2”计算。
5.带状整地、全林地整地,均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6.带状整地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造林设计小班面积(亩)×翻土作业面积比例
=翻土带总长度(m)×宽度(m)/666.7。
二、挖穴
挖穴,按“穴”计算。
三、施基肥
施基肥(农家肥、有机肥),按“kg”计算。
四、人工换土
人工换土,按“穴”或“株”计算。
第三章 苗木定植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定植、浇水抗旱、支撑与遮荫三部分。
二、定植
具体包括裸根苗定植、容器苗或土球苗定植、竹类苗木定植、经济林苗木定植、其它定植类型等子目内容。
1.裸根苗定植:包括单穴散植型、开沟密植型两种定植类型。工作内容包括苗木修剪、假植、打浆、作业区内搬运、定植、浇定根水。
2.容器苗或土球苗定植,工作内容包括苗木修剪、作业区内搬运、定植、浇定根水。
3.竹类苗木、经济林苗木定植,工作内容包括苗木修剪、作业区内搬运,大穴回土,苗木定植、浇定根水。
4.其它定植类型,包括种子直播、胚轴扦插等子目内容。
三、浇水抗旱
造林管护期内浇水养护,抗旱保苗。
四、支撑与遮荫
1.支撑,工作内容包括制桩、作业区内材料搬运、支撑架搭制和拆除。
2.遮荫,工作内容包括作业区内材料搬运、遮荫棚搭制和拆除。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定植
1.裸根苗、容器苗或土球苗定植,按“株”计算。
2.竹类苗木、经济林苗木定植,按“株(丛)”计算。
3.种子直播,按“穴”计算。
4.胚轴扦插,按“个”计算。
二、浇水抗旱
浇水,按“株(丛)/年”计算。
三、支撑与遮荫
1.支撑架搭拆,按“株”计算。
2.遮荫棚搭拆:单株遮荫棚搭拆,按“株”计算;连续遮荫棚搭拆,按展开面积“m2”计算。
第四章 未成林抚育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割草抚育、松土抚育、扩穴抚育、竹类与经济林苗木抚育、施追肥五部分。
二、割草抚育
具体包括块状割抚、带状割抚、全林地割抚等子目内容。
1.块状割抚:块状(以栽植苗木为中心,半径0.5m)割除种植穴周边影响幼树生长的草丛、草灌和藤本;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除萌除蘖。
2.带状割抚:带状割除种植带内影响幼树生长的草丛、草灌和藤本;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除萌除蘖。
3.全林地割抚
(1)全林地割除作业小班内影响幼树生长的草丛、草灌和藤本;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除萌除蘖。
(2)葛藤、互花米草植被割草抚育时,应将割除的葛藤、互花米草全部清理出作业区;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
4.其它植被割抚
未成林造林地割抚作业中,若需割除矮灌(杂灌均高≤2.0m)、芒杆、高灌(杂灌均高>2.0m)、竹薮等植被时,可参照中幼林抚育工程“清杂除蔓”相应子目计算其用工消耗量。
三、松土抚育
具体包括块状松土、带状松土或全林地松土等子目内容。
1.块状松土:块状(以栽植苗木为中心,半径0.5m)松土,铲山里深外浅,深度5-10cm;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除萌除蘖、培土。
2.带状松土或全林地松土:铲山深度5-10m;抚育时结合间苗、扶苗、除萌除蘖、培土。
四、扩穴抚育
向原穴四周每边扩展20cm以上,扩穴深度≥30cm;苗木基部培土。
五、竹类与经济林苗木抚育
1.竹类苗木抚育:块状(2m×2m/株)割除苗木周边草灌、藤本;块状松土(以栽植苗木为中心,半径1.0m),深度5-10m;苗木基部培土。
2.经济林苗木抚育:带状割除种植带内草灌、藤本;块状松土(以栽植苗木为中心,半径1.0m),深度5-10m;结合整形修剪、基部培土。
六、施追肥
具体包括施农家肥、有机肥、复合肥等子目内容。工作内容主要为作业区内肥料搬运,结合松土或垦复抚育,沟施、穴施追肥后覆土。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割草抚育
1.块状割抚,按“块次”计算。
2.带状割抚、全林地割抚,均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次”计算。
3.带状割抚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次)=造林设计小班面积(亩)×割抚作业面积比例×次数
=割抚带总长度(m)×宽度(m)×次数/666.7。
二、块状抚育
1.块状松土,按“块次”计算。
2.带状松土、全林地松土,均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次”计算。
3.带状松土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次)=造林设计小班面积(亩)×松土作业面积比例×次数
=松土带总长度(m)×宽度(m)×次数/666.7。
三、扩穴抚育
扩穴抚育,按“穴”计算。
四、竹类与经济林苗木抚育
1.竹类苗木抚育,按“株(丛)/年”计算。
2.经济林苗木抚育,按“株/年”计算。
五、施追肥
施追肥(农家肥、有机肥、复合肥),均按“kg”计算。
第五章 中幼林抚育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清杂除蔓、预选目标树定株、抚育采伐、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其他抚育措施六部分。
二、清杂除蔓
1.割除目的树种周边对其生长有不良影响的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结合开展平茬、除蘖间苗、定株等措施。清杂除蔓作业时,要求灌草留茬高度小于10cm。
2.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割灌除草是森林抚育方式之一,是清杂除蔓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3.中幼林抚育中,清理葛藤等藤蔓植被时,其工程量和用工量参照“第一章造林地清理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三、预选目标树定株
对密度较大、处于郁闭阶段(从林冠郁闭开始到林分出现显著分化阶段)的乔木幼林,按照合理密度定株(株数采伐强度25%以上,伐后保留乔木幼树120~180株/亩),伐除预选目标幼树周边3~5平方米/株(丛)内质量差、长势弱的个体及其预选目标幼树周边影响其生长的杂灌杂草杂藤,为保留木创造适宜生长空间。
该类型小班套用本子目定额造价时,对单层林或复层林中的下层预选目标幼树定株时,不再另行计算清杂除蔓费用和有蓄积林木的采伐费用;对复层林中的上层林木进行抚育采伐,则可对采伐的上层林木按蓄积量计算采伐费用。
四、抚育采伐
具体包括疏伐和生长伐、抚育间伐等子目内容。
1.疏伐和生长伐:此类林分伐前郁闭度较大(郁闭度0.7以上),按不同株数采伐强度进行分为5档。伐除生长过密或生长不良的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密度,促进目标树和保留木生长。
2.抚育间伐:森林抚育过程中,伐除遭受病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和不符合培育目标的林木。对透光伐、卫生伐或不宜按株数采伐强度计算用工量的其它采伐方式,也可按采伐木蓄积量计算用工量和采伐费用。
3.林木采伐时,要求伐桩高度小于10cm。对有利用价值的伐倒木应进行打枝、造材;对不利用的伐倒木及采伐剩余物作适当归置,尽量减小对后续工序的影响。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通过松土除草、平茬或断根复壮、补植或补播、除蘖间苗等措施,促进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具体包括松土除草、封育补植2种方式。
1.松土除草:对依靠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天然更新标准的复层林或近熟林,在幼苗幼树稀疏处进行块状松土除草,破土作业1m×1m/块,深度5-10 cm。
2.封育补植:块状整地1m×1m/块,深20cm以上;挖穴0.3×0.3×0.3m/穴。工程造价时补植苗木费用另计。
六、补植
在低郁闭度(郁闭度小于0.5)的林分,或林隙、林窗、林中空地等,或在缺少目的树种的林分中,在林冠下或林窗等处补植目的树种,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具体包括苗木补植、补植苗木抚育等子目内容。
1.苗木补植:森林抚育过程中补植目的树种,挖穴、定植、做支撑。工程造价时,补植作业中的林地清理、块状整地、苗木费用另计。
2.补植苗木抚育:管护期内对彩化、珍贵树种培育等工程的补植苗木进行块状松土除草(以栽植苗木为中心,半径0.5m,深度5-10cm)。
七、其他抚育措施
具体包括修枝、垦复施肥、松土施肥等子目内容。其他抚育措施一般应与抚育采伐、补植等抚育方式结合进行,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1.修枝:对目的树种修去下盘枝、枯死枝、病虫枝、折断枝等。
2.垦复施肥:对笋用竹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培育大径材林分,劈除杂草杂灌,破(竹)蔸,垦复深度20cm以上;结合垦复,对目标树按设计要求施肥。
3.松土施肥:对目标树(不含经济林)块状割除草灌(以目标树为中心,半径1.0m);块状松土(半径0.5m,深度5-10cm);沟施或环施复合肥。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清杂除蔓
1.清杂除蔓,均按施工面积净值、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2.清杂除蔓工程量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亩)=森林抚育设计小班面积(亩)×清杂除蔓作业面积比例
=割灌带总长度(m)×宽度(m)/666.7。
二、预选目标树定株
预选目标树定株,按抚育设计地块的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三、抚育采伐
1.疏伐、生长伐,按抚育采伐设计地块的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2.抚育间伐,按设计的采伐林木蓄积量“m3”计算。
四、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1.松土除草,按“块”计算。
2.封育补植,按“株”计算。
五、补植
1.苗木补植,按“株”计算。
2.补植苗木抚育,按“块次”计算。
六、其他抚育措施
1.修枝,按“株”计算。
2.垦复施肥:人工垦复施肥,按翻垦作业的水平投影面积“m2”计算;机械垦复施肥,按翻耕作业的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3.松土施肥,按“株”计算。
第六章 封山育林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人工辅助育林、封禁辅助设施、护林三部分。
二、人工辅助育林
具体包括团状或带状劈山、补植补播等子目内容。
1.团状或带状劈山
团状或带状劈除非目的杂灌、草本、藤本,促进封育区内幼苗、幼树生长,劈山时结合平茬、除蘖、定株,劈山作业面积不低于小班面积比例的30%。单位面积用工量参照中幼林抚育“清杂除蔓”类似定额子目计算。
2.补植补播
对封育区内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间隙地块,按封育类型成效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或对封育区树木株数少、郁闭度和盖度低、分布不均匀的小班,采取林冠下、林中空地补植补播的人工促进方法育林。
(1)封山育林补植:定点块状割灌(1m×1m/块),挖穴(0.3×0.3×0.3m/穴),补植幼苗。
(2)封山育林补播:定点松土(半径0.3m/块,深度5-10cm);种子点播、覆薄土。
三、封禁辅助设施
主要有宣传牌(或警示牌)的制作与安装、围栏的制作与安装等。其中,宣传牌(或警示牌)数量按每1000~1500亩封育面积设置1块设计;围栏数量根据封育区实际情况按需设计。本项定额子目内容另行规定。
四、护林
护林:主要采用人工巡护方式。
根据封禁范围大小和人、畜危害程度,设置管护机构和护林人员,每2500亩管护面积安排1个护林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工辅助育林
1.团状或带状劈山,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单位面积用工量参照中幼林抚育“清杂除蔓”类似定额子目计算。
2.封山育林补植,按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3.封山育林补播,按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二、护林
护林,按水平投影面积“亩”计算。
第七章 运输工程
项目设置规定与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伐倒木与采伐剩余物运输、材料上山、苗木上山三部分。
二、伐倒木与采伐剩余物运输
具体包括伐倒木人工运输、采伐剩余物人工运输等子目内容。
1.伐倒木人工运输:造林施工或中幼林抚育过程中,将可利用的伐倒木木材运出、归楞(含装、运、按要求堆放)。
2.采伐剩余物人工运输:采伐剩余物捆扎,搬运下山(含装、运、按要求堆放)。
三、材料上山
具体包括种植土或肥料上山、其他材料上山等子目内容。
1.种植土或肥料上山:将山脚下或作业区外存放的种植土或肥料,短距离搬运至作业区内。
2.其他材料上山:将山脚下或作业区外存放的营造林其他材料(支撑、遮荫等材料),短距离搬运至作业区内。
四、苗木上山
1.裸根苗上山,不计搬运费用。
2.将上山苗木类型统分为Ⅰ类苗(容器杯径×杯高,5×10cm)、Ⅱ类苗或Ⅲ类苗(容器杯径×杯高,14×18cm)、土球直径20-25cm(或苗高1.6-3.0m)苗、土球直径26-30cm(或苗高3.1-4.5m)苗等4大类。
3.工作内容为将山脚下或作业区外临时存放的苗木,搬运至作业区内(含装、运、按要求堆放)。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运输距离
运输距离,均按搬运步道“延长米”计算。
二、伐倒木与采伐剩余物运输
1.伐倒木人工运输,按木材材积“m3”计算。
2.采伐剩余物人工运输,按搬运物“t”计算。
三、材料上山
材料上山,均按搬运物“t”计算。
四、苗木上山
苗木上山,均按苗木“株”计算。
第二部分 不含进项税额的营造林定额
说明
1.本部分定额项目设置、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第一部分含进项税额的营造林定额”相应子目一致。
2.本部分子目定额,其机械、材料项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营造林工程项目计价。
3.定额表中仅涉及单一人工消耗的营造林子目定额,工程项目计价时按照“第一部分含进项税额的营造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本部分中不再另编。
第三部分 营造林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说明
营造林工程施工取费项目,主要包括下列七项(其中第1项~第6项为营造林工程施工预、结算各阶段费率):
1.企业管理费
2.利润
3.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其中: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子项。
4.措施其他项目费:包括优质工程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规费等。
6.增值税
7.营造林工程概算费率
(一) 企业管理费
说明
企业管理费是指工程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等。
企业管理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乘以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计算。
营造林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额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
| YZ1 | 企业管理费 | |||||||
| YZ1-1 | 营造林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8.05 | 10.07 | 12.09 | 8 | 10 | 12 |
| YZ1-2 | 独立土石方工程 | 3.31 | 4.41 | 5.51 | 3.05 | 4.07 | 5.09 | |
(二) 利润
说明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利润,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乘以本定额中的利润弹性费率计算。
营造林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
| YZ2 | 利润 | |||||||
| YZ2-1 | 营造林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6.06 | 8.08 | 10.1 | 6 | 8 | 10 |
| YZ2-2 | 独立土石方工程 | 2.03 | 2.7 | 3.37 | 1.87 | 2.49 | 3.11 | |
(三) 措施项目费
说明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营造林工程施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用作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包括通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其他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等。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实施要求划分,可分为施工技术常规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是指根据设计、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需由承包人提出专项方案并经论证、批准后方能实施。
2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实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简称“标化工地增加费”)。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治理在内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标牌设置,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现场安全保卫及保持场貌、场容整洁等发生的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森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等发生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宿舍、临时仓库、临时加工场地、办公室以及在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2)提前竣工增加费
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赶工所需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和资金、劳动力集中投入等所增加的费用。
(3)二次搬运费
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本《定额》中,已单列运输工程(伐倒木、材料、苗木上山等定额子目)计算工程量与工程费用,不再计算二次搬运费。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用。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补充内容和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6)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乘以本定额中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弹性费率列项计算。
营造林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
| YZ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 YZ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
| YZ3-1-1 | 其中:非市区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3.35 | 3.72 | 4.1 | 3.52 | 3.91 | 4.31 |
| YZ3-1-2 | 市区工程 | 4.04 | 4.49 | 4.94 | 4.24 | 4.71 | 5.18 | |
| YZ3-2 | 标化工地增加费 | |||||||
| YZ3-2-1 | 其中:非市区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0.94 | 1.1 | 1.32 | 0.99 | 1.16 | 1.39 |
| YZ3-2-2 | 市区工程 | 1.13 | 1.33 | 1.6 | 1.19 | 1.4 | 1.68 | |
| YZ3-3 | 提前竣工增加费 | |||||||
| YZ3-3-1 | 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 | 人工费+机械费 | 0.01 | 0.68 | 1.35 | 0.01 | 0.72 | 1.43 |
| YZ3-3-2 | 缩短工期20%以内 | 1.35 | 1.69 | 2.03 | 1.43 | 1.78 | 2.13 | |
| YZ3-4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0.07 | 0.15 | 0.23 | 0.08 | 0.16 | 0.24 |
注:使用说明
1.独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乘以系数0.50。
2.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的下限、中值、上限,分别对应设区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化工地,县市区级标化工地的费率按费率中值乘以系数0.70。
(四) 措施其他项目费
说明
措施其他项目,是指措施项目中尚未包括的、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措施性项目。措施其他项目费,已包含了利润,属于指导性费用,视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不同阶段的计价需要进行列项。其中:
(1)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四项内容,该阶段四项费用均为估算、预测数,虽计入工程造价,但不为承包人所有。
(2)竣工结算计价时,包括承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以及优质工程增加费五项内容。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按合同约定计算,剩余部分仍旧归发包人所有。
(3)优质工程增加费:工程造价时不分计税方法,以“除优质工程增加费外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计算,相应费用均已包含对应的增值税,不另行计取税金。
(4)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费和甲供材料及工程设备保管费之和进行计算。工程造价时不分计税方法,分别以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营造林工程其他项目费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YZ4 | 其他项目费 | ||
| YZ4-1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
| YZ4-1-1 | 其中:县市区级优质工程 | 除优质工程增加费外税前工程造价 | 0.75 |
| YZ4-1-2 | 设区市级优质工程 | 1 | |
| YZ4-1-3 | 省级优质工程 | 1.25 | |
| YZ4-1-4 | 国家级优质工程 | 1.5 | |
| YZ4-2 | 总承包服务费 | ||
| YZ4-2-1 | 其中: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管理、协调) | 专业发包工程金额 | 1.00~2.00 |
| YZ4-2-2 | 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管理、协调、配合) | 2.00~4.00 | |
| YZ4-2-3 | 甲供材料保管费 | 甲供材料金额 | 0.50~1.00 |
| YZ4-2-4 | 甲供设备保管费 | 甲供设备金额 | 0.20~0.50 |
注:使用说明
1.其他项目费费率不分计税方法,统一按相应费率执行。
2.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中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的取费基数按其税前金额确定,不包括相应的销项税;甲供材料保管费和甲供设备保管费的取费基数按其含税金额计算,包括相应的进项税。
(五) 规费
说明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费用。
规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乘以本定额中的规费弹性费率计算。
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其他规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营造林工程规费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 YZ5 | 规费 | |||
| YZ5-1 | 营造林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0.42 | 20.26 |
| YZ5-2 | 独立土石方工程 | 12.62 | 11.65 | |
注:使用说明
1.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
2.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另行发文规定。
(六)增值税
说明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营造林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税金,按分部分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四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营造林工程增值税税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适用计税方法 | 计算基数 | 税率(%) |
| YZ6 | 增值税 | |||
| YZ6-1 | 增值税销项税 | 一般计税方法 | 税前工程造价 | 9 |
| YZ6-2 | 增值税征收率 | 简易计税方法 | 3 | |
注:使用说明
1.税金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其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费用项目均应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 营造林工程概算费率
说明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浙江省营造林设计概算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规范(2019版)》的要求进行编制。
开展营造林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设计概算;开展营造林作业设计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或是工程预算,应以书面形式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或设计合同中予以明确。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工程概算费率分为单价综合费用费率和总价综合费用费率两类。
1 单价综合费用费率
营造林工程概算单价综合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适用计税方法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GS1 | 概算费率(单价综合费用) | |||
| GS1-1 | 营造林工程 | 一般计税方法 | 人工费+机械费 | 18.15 |
注:使用说明
1.单价综合费用费率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概算编制。
2.费用项目适用对象及范围同相应施工取费费率使用说明。
3.计算基数指按概算(预算)定额规定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 总价综合费用费率
营造林工程概算总价综合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适用计税方法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GS2 | 概算费率(总价综合费用) | |||
| GS2-1 | 营造林工程 | 一般计税方法 | 人工费+机械费 | 25.74 |
注:使用说明
1.总价综合费用费率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除外)和规费费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提前竣工增加费按缩短工期比例10%以内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规费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取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概算编制。
2.费用项目适用对象及范围同相应施工取费费率使用说明。
3.计算基数指按概算(预算)定额规定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3 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预留费费率
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预留费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适用计税方法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 等级 | |||||||
|
县市 区级 |
设区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
| GS3 | 标化工地预留费费率 | ||||||
| GS3-1 | 营造林工程 | 一般计税方法 |
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
0.93 | 1.13 | 1.33 | 1.6 |
| GS4 | 优质工程预留费费率 | ||||||
| GS4-1 | 营造林工程 | 一般计税方法 | 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综合费用 | 0.75 | 1 | 1.25 | 1.5 |
4 概算税金税率
概算税金税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适用计税方法 | 计算基数 | 税率(%) |
| GS5 | 税金税率 | |||
| GS5-1 | 增值税销项税 | 一般计税方法 | 税前概算费用 | 9 |
附录1 土壤作业类型划分表
| 定额分类 | 普氏分类 | 土壤及岩石名称 | 天然湿度下平均容重 | 开挖方法及工具 | 紧固系数 |
| Kg/m3 | f | ||||
| 一类、二类土壤 | Ⅰ | 砂 | 1500 | 用尖锹开挖 | 0.5~0.6 |
| 砂壤土 | 1600 | ||||
| 腐殖土 | 1200 | ||||
| Ⅱ | 轻壤土和黄土类土 | 1600 | 用锹开挖并少数用镐开挖 | 0.6~0.8 | |
| 潮湿而松散的黄土,软的盐渍土和碱土 | 1600 | ||||
| 平均15mm以内的松散而软的砾石 | 1700 | ||||
| 含有草根的密实腐殖土 | 1400 | 用尖锹开挖并少数用镐开挖 | 0.6~0.8 | ||
| 含有直径在30mm以内根类的泥炭和腐殖土 | 1100 | ||||
| 掺有卵石、碎石和石屑的砂和腐殖土 | 1650 | ||||
| 含有卵石、或碎石杂质的胶结成块的填土 | 1750 | ||||
| 含有卵石、碎石和建筑料杂质的砂壤土 | 1900 | ||||
| 三类土壤 | Ⅲ | 肥粘土其中包括石炭纪、侏罗纪的粘土和冰粘土 | 1800 | 用尖锹并同时用镐和撬棍开挖(30%) | 0.81~1.0 |
|
重壤土、粗砾石、粒径为15~40mm 的碎石或卵石 |
1750 | ||||
| 干黄土和掺有碎石或卵石的自然含水量黄土 | 1790 | ||||
| 含有直径大于30mm根类的腐殖土和泥炭 | 1400 | ||||
| 掺有碎石或卵石和建筑碎料的土壤 | 1900 | ||||
| 四类土壤 | Ⅳ | 土含碎石重粘土,其中包括石炭纪、侏罗纪的硬粘土 | 1950 | 用尖锹并同时用镐和撬棍开挖 | 1.0~1.5 |
| 含有碎石、卵石、建筑碎料和重达25kg的顽石(总体积10%以内)等杂质的肥粘土和重壤土 | 1950 | ||||
| 冰碛粘土,含有重量在50kg以内的巨砾,其含量为总体积10%以内 | 2000 | ||||
| 泥板岩 | 2000 | ||||
| 不含或含有重量达10kg的顽石 | 1950 |
附录2 浙江省营造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取定表
| 编码 | 名称规格 | 机型 | 含税台班单价(元) | 费用组成(元) | 机械台班消耗量表 | 备注 | |||||||
| 折旧费 | 检修费 | 维护费 |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 人工费 | 燃料动力费 | 人工135.0元/工日 | 汽油7.10元/kg | 柴油5.90元/kg | |||||
| 1046 | 履带式推土机(功率90kw) | 大 | 770.21 | 105.56 | 49.32 | 132.17 | 135 | 348.16 | 1 | 59.01 | |||
| 1056 | 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斗容量0.6m³) | 大 | 687.07 | 193.62 | 49.3 | 110.44 | 135 | 198.71 | 1 | 33.68 | |||
| 1058 | 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斗容量1m³) | 大 | 1012.6 | 228 | 89.4 | 188.5 | 135 | 371.7 | 1 | 63 | |||
| 60001 | 背负式四冲程割灌机 | 小 | 151.3 | 16.6 | 5 | 77 | 3 | 49.7 | 1 | 7 | 刀片1把/台班 | ||
| 60003 | 翻耕机 | 小 | 126 | 20 | 7 | 8.4 | 8 | 82.6 | 1 | 14 | |||
| 编码 | 名称规格 | 机型 | 不含税台班单价(元) | 费用组成(元) | 机械台班消耗量表 | 备注 | |||||||
| 折旧费 | 检修费 | 维护费 |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 人工费 | 燃料动力费 | 人工135.0元/工日 | 汽油6.12元/kg | 柴油5.09元/kg | |||||
| 1046 | 履带式推土机(功率90kw) | 大 | 697.84 | 91 | 46.58 | 124.9 | 135 | 300.36 | 1 | 59.01 | |||
| 1056 | 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斗容量0.6m³) | 大 | 624.27 | 166.91 | 46.56 | 104.37 | 135 | 171.43 | 1 | 33.68 | |||
| 1058 | 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斗容量1m³) | 大 | 914.79 | 196.55 | 84.43 | 178.14 | 135 | 320.67 | 1 | 63 | |||
| 60001 | 背负式四冲程割灌机 | 小 | 137.66 | 14.31 | 4.73 | 72.78 | 3 | 42.84 | 1 | 7 | 刀片1把/台班 | ||
| 60003 | 翻耕机 | 小 | 111.07 | 17.24 | 6.63 | 7.94 | 8 | 71.26 | 1 | 14 | |||
说明:
1.上表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编制,其中费用组成以2017年第3季度为取费基准日。我省营造林施工机械台班编码方法与其保持一致,其中新增编码从60001开始(由不连续的数字组成)。
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造价时,台班单价按不含税价格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造价时,台班单价按含税价格计算。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录3 浙江省营造林定额人工、材料(半成品)基期价格
| 编码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含税价 | 除税价 | 类别 |
| 110001 | 一类人工 | 工日 | 125 | 125 | 人工 | |
| 110003 | 二类人工 | 工日 | 135 | 135 | 人工 | |
| 110005 | 三类人工 | 工日 | 155 | 155 | 人工 | |
| 32510021 | 镀锌铁丝 | 18〃镀锌铁丝 | kg | 7.6 | 6.55 | 材料 |
| 53110003 | 毛竹 | 长≥1.7m围径27cm | 根 | 30 | 25.86 | 材料 |
| 322910001 | 种植土 | m3 | 25 | 21.55 | 材料 | |
| 322910201 | 种植土 | m3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2910203 | 其他材料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010017 | 遮荫布 | m2 | 1 | 0.86 | 材料 | |
| 323010019 | 竹梢1 | 长1.2m | 根 | 3 | 2.59 | 材料 |
| 323010021 | 竹梢2 | 长2.2m | 根 | 3 | 2.59 | 材料 |
| 323010201 | 杂竹 | 长2.5m | 根 | 3 | 2.59 | 材料 |
| 323010203 | 复合肥 | 45%硫基复合肥 | kg | 3.5 | 3.02 | 材料 |
| 323010205 | 农家肥 | 沤熟液粪 | t | 70 | 60.34 | 材料 |
| 323010207 | 有机肥 | 沤熟干粪或经加工的有机肥 | t | 760 | 655.17 | 材料 |
| 323010209 | 复合肥 | kg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010211 | 农家肥 | t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010213 | 有机肥 | t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510201 | 裸根苗 | 统苗 | 株 | 0.6 | 0.6 | 材料 |
| 323510203 | 容器苗 | 统苗(杯径×杯高,5×10cm) | 株 | 1.4 | 1.4 | 材料 |
| 323510205 | 种子 | 穴 | 0.4 | 0.4 | 材料 | |
| 323510207 | 裸根苗 | 株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510209 | 容器苗 | Ⅰ类苗(杯径×杯高,5×10cm) | 株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323510211 | 容器苗 | Ⅱ类苗(杯径×杯高,14×18cm) | 株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323510213 | 容器苗 | Ⅲ类苗(杯径×杯高,14×18cm) | 株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323510215 | 苗木 | 株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23510217 | 种子 | 穴 | 待计价 | 待计价 | 材料 | |
| 340900005 | 绑扎绳 | kg | 9 | 7.76 | 材料 | |
| 341100027 | 水 | t | 4.95 | 4.27 | 材料 |
说明:
1.上表按照《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编制。浙江省建筑市场专用材料分成37个大类(材料数据编码的前二位数字分别为01-37),其中园林绿化工程材料现有编码为320710001-3235100**,由省市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
2.我省营造林定额专用材料编码方法与其保持一致,其中材料编码由二位一级大类(编码为32)、二位二级子类、一位类别、四位不连续的数字组成,共9位数字编码。为避免与园林绿化工程材料编码混淆,林业行业营造林工程材料新增编码后四位数字由0201开始。
3.本基价取定的材料基期价格,根据浙江省2017年第3、第4季度市场价格水平综合确定。除人工费、部分种苗费外,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按16%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4.营造林工程概预算实际造价时,按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人工、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分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简称“含税信息价”)和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简称“除税信息价”):
(1)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包括了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计算公式为:
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
1)含税供应价包含了进货费(含进项税)、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不含苗木、材料上山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计算公式为: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
(2)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本省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进行测定。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为:
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
(3)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工程计价中涉及的机械、材料进项税额,单列处理。
(4)如采用“两票制”进行价格结算的材料,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