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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0]16号

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七部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二、七部定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凡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工程发承包合同在2020年10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开标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四、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8版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工作,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2018版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

2018版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总 说 明

一、《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的要求,在《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的基础上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河道、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程。

三、本定额养护维修是指市政设施的日常小修保养工程,不适用于市政设施的大修、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为保持市政设施的完整,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大修、中修工程应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子目。

四、本定额共七章,具体包括通用项目、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桥梁设施养护维修、隧道设施养护维修、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河道护岸设施养护维修和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五、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2.《建设工程劳动定额一市政工程》LD/T 99.1—2008;

3.《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13]44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I-120-2011;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6.《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

7.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的设计技术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8.浙江省现行有关计价文件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其他省市相关预算定额:

9.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六、本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结算的指导性依据;

2.是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确定年度维修经费的依据:

3.是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4.是市政设施养护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参考依据。

七、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综合为一类人工和二类人工,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其中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均为二类人工。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h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损耗,损耗内容包括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材料的消耗量均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以摊销形式计入定额内。

4.本定额项目中的次要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本定额中使用的砂浆以现拌编制,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湿或湿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干湿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湿砂浆单价外,灰浆搅拌机换成千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不变,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195工日。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单价外,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十、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以现场浇捣编制,实际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浇捣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每立方米混凝土扣除人工0.15工日。

十一、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

2.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目中列支。

十二、本定额中不含特型、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和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列。

十三、关于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人工单价,一类人工125元/工日,二类人工135元/工日;材料单价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取定;机械台班单价根据《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取定。

十四、本定额中商品沥青混凝土按成品价考虑。其单价除包括产品出厂价外,还包括了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费用。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搭拆施工脚手架及周转材料场外运输等费用,发生时套用相应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十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对主要的施工工序做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七、本定额养护期按设施开始投入使用起算,原有设施改建后按改建完成后的时间重新计算年限。

十八、有关施工取费费率的施行: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取费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第4.3节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中的相应项目费率乘以调整系数计算,施工取费的其他规定按计价规则执行,具体的取费项目及调整系数见下表:

取费项目及调整系数表
费用项目名称 计价规则费用项目 调整系数
企业管理费 C1企业管理费 0.99
利润 C2利润 1
施工组织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
施工基本费
CJ3-1-2市区工程/CA3-1-2市区工程 0.84
二次搬运费 CJ3-4市政土建工程/CA3-4市政安装工程 10
行车干扰费 CJ3-6市政土建工程/CA3-6市政安装工程 1
规费 C5规费 1
税金 C6增值税 1

2.本定额企业管理费取费费率中不包含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和夜间施工增加费。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设施养护作业对交通影响较大,采用夜间养护作业情况较多时,可对夜间养护施工人工费进行调整,相应定额子目中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5;

3.本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取费费率中不含城市(高架)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等养护作业沿线搭设的临时围挡(护栏)费用,发生时应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另列项目进行计算。

十九、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列入基价。

二十、本定额的基价不包括进项税。

二十一、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二、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第一章 通用项目

说 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城市各类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除其他章节定额另有说明外)。

二、人工、机械挖土方不分基坑、沟槽及干、湿土,均套用本定额。

三、铣刨路面不含废料外运,外运时按相关子目计算。

四、拆除项目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五、本章节涉及拆除为破坏性拆除,拆除后场地清理,废料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利用性拆除在其他相关章节的翻修子目中考虑。

六、道路拆除工程适用于沥青路面单体面积≤400m2,混凝土路面单体面积≤200m2,人行道单体面积≤200m2的维修工程。

七、定额中不包含混凝土路面拆除解小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挖土土方体积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压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二、旧料外运适用于块状废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算。

三、拆除平石、侧石按实际长度以“m”计算。

四、拆除道路及人行道按实际拆除面积以“m2”计算。

五、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按其实体体积以“m3”计算。

六、钢筋工程中,钢筋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以“t”计算。


第二章 道路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适用于市政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人行道、平侧石、各类基层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1.沥青混凝土面层:

(1)零星补洞:S≤10m2;

(2)大面积修补:10m2

2.水泥混凝土面层:

(1)零星修补:小于一板块的翻修;

(2)铺筑:S≤200m2,适用整块板维修。

3.人行道:S≤200m2。

三、零星补洞或修补面积,均指单个维修面积。

四、人行道板翻铺定额中的主材按暂定50%回收利用计算,使用时根据实际回收利用率按比例调整人行道板主材消耗量,人工和其他材料不做调整。

五、平侧石按混凝土和石质综合考虑,材料根据实际调整。翻铺包含拆除垫层和主材铺设,主材按暂定50%回收利用计算,使用时根据实际回收利用率按比例调整平侧石主材消耗量,人工和其他材料不做调整。平侧石校正主材不调换,适用于抬高、降低及纠正参差不齐的平石、侧石。高度40cm及以上侧石按高侧石定额套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类路面路基厚度均以压实为准,工程量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检查井、雨水口、闸门井等所占的面积和长度。

二、零星修补水泥混凝土面层按修补范围最大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沥青混凝土面层及水泥混凝土面层单个维修面积不足1m2的按1m2计算,人行道铺装面积单个维修面积不足0.5m2的按0.5m2计算。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钻孔注浆按实际注浆料体积计算。

五、道路巡视、巡查按养护范围内的应巡视单向里程长度乘以次数计算,巡查频次根据不同养护等级及实际要求确定。


第三章 桥梁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中型、小型桥梁指单跨桥跨径<40m、多孔桥总长度<100m的桥梁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大型桥梁指单跨桥跨径≥40m、多孔桥总长度≥100m的桥梁以及城市高架路、立交桥。

二、涵洞养护可参照本章定额相关子目。

三、通航河道的桥梁养护维修需汽艇配合时,费用按实计算。

四、桥梁护坡、翼墙的维修,可参照本定额第六章“河道护岸设施养护维修”相应定额子目。

五、搪瓷钢板调换维修参考本定额第四章“隧道设施养护维修”相应定额子目。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场内运输、场地清理。

七、桥面及结构修补若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快速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时,仍套用相应定额,混凝土种类及单价做相应调整。

八、伸缩缝施工如使用钢板维持交通,其费用可另计。

九、石栏板、石柱安装套用石栏杆安装定额,石材价格做相应调整。

十、沥青混凝土铣刨及修补桥面套用道路设施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如为城市高架路、立交桥时,还应增加4t载货汽车台班,其数量等同于该相应道路定额的压路机台班数量之和。

十一、大型桥梁调换进水口盖板、人工清捞进水口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相应定额子目,并增加4t载货汽车调换盖板5.5台/100只,清捞进水口0.25台班/10座。

十二、桥梁巡视用道路巡视定额,使用时乘以系数1.15。

十三、本章定额中凡列有载货汽车台班的子目除另有说明外,只适用于城市高架路、立交桥,否则应扣除该汽车台班。

十四、常规定期检测费用、桥梁专项检查费用应按实计算。

十五、垂直电梯保养、扶梯电梯保养参考《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 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计价。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构件除锈油漆中钢结构、隔音屏钢骨架按展开面积计算;钢栏杆按外围面积(包括空隙面积)计算;防撞护栏钢管扶手按长度计算。

二、钢构件焊修按调换或加固所耗用的钢材重量以“t”计算。

三、混凝土栏杆粉刷按外围面积(包括空隙面积)以“m2”计算。

四、护罩保养、减震器固定、锚头换油,不论尺寸大小以“只”计算。

五、伸缩缝维修中除木丝板伸缩缝按面积计算外,其余均按不同型号以长度计算。

六、支座保养按不同型号以“只”计算。


第四章 隧道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城市隧道、地下过街通道的养护。

二、隧道内的路面、人行道养护维修参照本定额第二章“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相关定额子目,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三、本章的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给水排水与消防设施、监控与通信设施的检修定额未包含主要器(部)件材料设备费,如有发生按实计取主要器(部)件费用。

四、监控与通信设施,由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组成,检修按系统界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环氧砂浆裂缝处理按处理面积以“m2”计。

二、日常巡查按“km�6�1次”为计算单位;不足1km,按1km计算。

三、监控与通信设施分系统检修以“系统”为计量单位,以一次一个故障现象为计量次数。

四、风道、电缆通道保洁按建筑面积以“1000m2”计算。

五、泵房保洁以“座�6�1次”计算,设备房清扫以“m2”计算。


第五章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沟渠清泥,管道疏通,检查井、雨水口清捞,升降检查井、雨水口,检查井盖座调换,连管维修,管道非开挖修复,管道封堵,巡视检测,保养潮、闸门,泵站清疏,泵站设备维修保养等项目。

二、疏通沟管,检查井、雨水口清捞等定额中均包括将污泥运至集中待运点的人工、机械。

三、定额中均不包括污泥外运费用,如需外运套用本定额第一章“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污泥容重按1.35t/m3计算。

四、连管维修子目中未考虑路面翻挖及修复、废料外运等内容,发生时套用本定额其他章节的相关内容;管道埋深按1.5m以内综合考虑。

五、钢筋混凝土管道管座按135。考虑,如实际不同时,混凝土量做相应调整。

六、施工中如需泵站配合降低水位,费用另行计算。

七、沟渠内浮泥为软泥,沉积泥为硬泥。

八、拆除大于φ600以上砖封、拆除检查井套用本定额第一章“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九、管道检测子目未包含拆管封、管堵、管道清淤、管道冲洗以及抽水等前期工作内容,发生时按相应定额套用计算。

十、冲洗管沟、检查井等,按自来水考虑,如采用不同水源时根据实际情况换算。

十一、本定额中调换检查井盖、井座、防沉降井盖板等,其材质与定额不符时,材料可按实调整。定额中调换铸铁井盖井座未考虑旧井盖、旧井座的回收利用,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回收价值。

十二、更换井盖座等未含拆除、修复路面费用。

十三、管道内如遇树根异物、管道结晶需清除时,费用另计。

十四、水泵及格栅维修保养中如需外调起吊设备进行吊装时,起吊设备台班另计,其余不变。

十五、如泵站等建筑结构需维修时,参照其他专业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中的管道检测项目均已综合考虑新旧管道,两检查井为一段。当声纳检测累计检测长度L≤100m时,按100m计算;检测长度L>100m时,按实际检测长度计算。人工管道检测长度小于30m的,按30m计算。

二、管道修复中局部树脂固化定额适用于管道小范围局部破损修复,单点长度在0.4m以内:紫外光固化定额的玻璃纤维软管厚度与定额取定不一致时,材料按实际换算。

三、泵站设备及控制系统等,检修保养中发生的材料更换按实际发生规格数量计算。

四、自控系统保养按系统界定,以每座泵站内系统为计量单位。

五、下井安全措施适用于泵站、污水厂等中大型构筑物的清疏,下井人数按2人考虑,下井人数实际不同时,按相应子目调整。


第六章 河道护岸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市政河道护岸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主体维修、养护,主体保洁,生态设施,水质处理,附属设施,巡查、观测,检修等子目。

二、河道闸门、泵站养护维修、排水口清疏可套用本定额第五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相应定额子目。

三、自然岸线绿化补种套用《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相应项目。

四、码头、河埠头面层可套用本定额第二章“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相应定额子目。

五、河面及河岸保洁按长期保洁考虑,如临时单次保洁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维修工程量按实际维修工程量计算。

二、河岸、河面巡查按河岸长度及实际巡视次数计算。如遇河床需疏浚,费用另计。

三、标识牌更换以“m2”计算,单个面积不足1m2的按1m2计算,单个面积超过1m2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河面或河岸保洁单次累计面积不足10 000m2时,按10 000m2计算,超过10 000m2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水质处理按污染面积计算。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说 明

一、本章包括变压器,智能控制,架空线路、地下线路,高杆照明,中杆照明,常规照明,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照明测试,灯杆灯具清洗、油漆等内容。定额中消耗量(除照明测试,灯杆灯具清洗、油漆外)均为年运行维护消耗量。照明测试,灯杆灯具清洗、油漆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取。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道路、高架道路、立交、广场、桥梁、人行天桥、步行街、居住区、公园、绿地、人行小径等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养护工程为主,其他工程参考其他相关定额。

三、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巡视,检查供电、控制、线路和照明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修复和处理各类灭灯、设备缺陷和设备故障;合理调整运行系统,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亮灯率在98%及以上,设施完好率在90%以上;建立维修档案和设备资料档案;定期进行运行分析,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四、养护维修内容:

1.变配电、控制设备。

(1)负责对各变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进行监视,每季进行一次定期检修,及时更换失效的开关、断路器、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和防雷装置,测量变配电设备的电流、电压和接地电阻,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2)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确保安全运行。

(3)检查变配电设备等设施的安全维护栏、站点号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确保完整可靠。

(4)为保证路灯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

2.智能控制、值班抢修。

(1)负责对各监控终点站、单灯监控终端、单灯控制器等智能控制设备进行监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修保养。

(2)及时更换损坏的电源、传感器、通信模块、主机板,集中控制器、继电器、互感器、蓄电池,单灯控制器,终端站总成和壳体的维护保养。

(3)建立24h值班抢修制度(人员考虑三班倒,每天10人,机械24h待命)。及时处理电源、控制等各类照明设施的故障,保障道路照明安全正常运行。

3.架空线路、地下线路。

(1)架空线路。

1)架空导线作为路灯送电设施,每季进行巡视,对查见的缺陷、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缺陷线缆及相关附属设施,防止故障扩大。

2)从配电设备以下部分至路灯引接线以上的主导线、电杆、横担、瓷瓶、拉线及所有的金具紧固件均属养护范围。

3)合理调整负荷,确保末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90%。

4)合理调整导线垂度,登杆检查搭头,保证接触良好。

5)检查校正电杆垂直度,夯实下陷松动的杆坑,调整有松动的拉线装置。

6)修剪树枝,收紧引下线,保证线间安全距离。

(2)地下线路。

1)地下线路每半年一次巡视,防止植树、打桩、开挖、重压、施T地陷、化学腐蚀等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原因而影响安全运行。

2)线路应保持配件完好齐全,对查见的缺陷、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缺陷电缆和管道,防止故障扩大。

3)手孔井、人孔井内应整齐清洁,不积水,井盖应完好平整,不沉陷。井内线路走向、回路标志牌应保持字迹清楚。

4.高杆照明设施。

(1)本定额高杆照明设施按升降式考虑。高杆照明设施的高度为20m及以上。

(2)高杆照明设施维修范围的上限为主电缆接线端。

(3)每月巡检一次,更换寿终的灯泡(LED光源)、镇流器(LED驱动器)、触发器、破损的瓷灯头,更换老化的引上电缆和灯盘的布线及配件。

(4)检修更换破损杆体、灯具、配电板、检修门锁等。

(5)保持灯具清洁,确保灯具光输出效率不低于0.7。

(6)灯杆垂直度测量,确保灯杆垂直度不超过2‰。

(7)每年一次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

(8)定期进行灯盘、灯杆、底角螺栓等的防腐检查和处理。

(9)检修钢丝绳、卷扬机、行程开关,为卷扬机加油或换油。

5.中杆照明设施。

(1)中杆照明设施分升降式和固定式两种。中杆照明设施的高度为15~20m。

(2)中杆照明设施维修范围的上限为主电缆接线端。

(3)每月巡检一次,更换寿终的灯泡(LED光源)、镇流器(LED驱动器)、触发器、破损的瓷灯头,更换老化的引上电缆和灯盘的布线及配件。

(4)检修更换破损杆体、灯具、配电板、检修门锁等。

(5)保持灯具清洁,确保灯具光输出效率不低于0.7。

(6)灯杆垂直度测量,确保灯杆垂直度不超过2‰。

(7)每年一次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

(8)定期进行灯盘、灯杆、地脚螺栓等的防腐检查和处理。

(9)检修钢丝绳、卷扬机、行程开关,为卷扬机加油或换油。

6.常规照明设施。

(1)常规照明设施维修范围的上限为主电缆接线端。

(2)每周一次的巡视,更换寿终的灯泡(LED光源)、镇流器(LED驱动器)、触发器、破损的瓷灯头等,更换老化的线路及配件。

(3)检修更换破损杆体、灯具、配电板、检修门锁等。

(4)保持灯具清洁,确保灯具光输出效率不低于0.7。

(5)检查校正灯杆垂直度和副杆挑臂(灯具)角度,确保良好的一致性。

(6)每年一次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

(7)定期进行灯杆、地脚螺栓等的防腐检查和处理。

7.庭院照明设施。

(1)庭院照明设施维修范围的上限为主电缆接线端。

(2)每周一次的巡视,更换寿终的灯泡(LED光源)、镇流器(LED驱动器)、触发器、破损的瓷灯头等,更换老化的线路及配件。

(3)检修更换破损杆体、灯具、配电板、检修门锁等。

(4)保持灯具清洁,确保灯具光输出效率不低于0.7。

(5)检查校正灯杆垂直度和副杆挑臂(灯具)角度,确保良好的一致性。

(6)每年一次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

(7)定期进行灯杆、地脚螺栓等的防腐检查和处理。

8.景观照明。

(1)景观照明设施根据安装位置划分,分别为高架(桥梁)、建筑楼宇、公园道路、河道驳坎、水下等五个位置;灯具种类为投光灯、线条灯、地埋灯、点光源、草坪灯、壁灯等;光源分为LED和非LED。

(2)日常巡查维护(含接地、绝缘等安全方面的检测)及灯具清洁、更换失效的灯具、更换驱动电源及控制器、灌胶防水处理、更换电缆及电缆头制安、更换或维修信号控制器(含主控器和分控器)、更换控制信号线缆、巡查及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维护及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巡查及维修车辆台班。

(3)保持灯具清洁,确保灯具光输出效率不低于0.7。

9.照明测试。

(1)照明测试分为亮度测试和照度测试。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2)正确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测试区域。每处测试需对测试区域布置等分的测试点位,每处布不应少于30个测试点位。

(3)进行照度及亮度测试,并做好数据记录。

(4)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制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5)每年须对检测设备进行一次检测校正。

10.路灯灯杆灯具清洁、油漆。

(1)灯杆灯具的清洁、油漆是为保障照明设施整洁美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2)作业时不得对照明设施造成损坏,油漆时注意对灯具发光部位和号牌的遮挡保护,不得造成影响照明和号牌识别的影响。

(3)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油漆修补须与原灯杆灯具颜色一致,不得有明显色差。

(5)做好工作记录,必要时保存影像对比资料。

五、定额未包括地下管线修复涉及开挖地面、绿地所造成的赔偿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实际使用材料(设备)等与定额不同时,可按所用材料的年耗量进行调整。

七、实际养护维修人材机投入低于本章节说明中的要求时,应对照本章节标准适当调低相应定额消耗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变配电、控制设备。

1.杆上变压器、变电所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2.无变压器的箱式变电站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3.配电柜和落地路灯配电箱按不同回路的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以单相为一个回路。

二、智能控制、值班抢修。

1.智能控制:监控终点站和单灯监控终端按不同材质的壳体以“台”为计量单位:单灯控制器“100套”为计量单位。

2.监控值班中心以“台”为计量单位,值班抢修以“处”为计量单位。

三、架空线路、地下线路。

1.本定额架空线路选用双线交联铜芯架空电缆JKTRYJ-1 kv-1×25和集束电缆Bs-JLY-2×25编制。若遇不同材质或截面,材料单价做相应调整。

2.线路以“km”为计量单位。定额中已包括弧垂等所增加的长度,工程量按地理长度计算。

3.定额中电缆按直埋和护管两种不同敷设方式进行编制,以“k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实际走向计算。

4.电缆按YJV22—4×10、YJV22—4×16、YJV22—4×25、YJV22—4×35、YJV22—4×50电缆,护管按φ110PVC—C管道取定,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

四、高杆照明设施。

1.高杆照明设施按1(000w(400w)高压钠灯或400w LED,不同光源的配置数选取,以“基”为计量单位。

2.定额按25m高度编制,实际杆高每增加5m,定额单价乘以系数1.03。

3.光源材料和数量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进行换算。

五、中杆照明设施。

1.光源分别按250w、400w高压钠灯;180w LED,不同光源的配置数选取,以“基”为计量单位。

2.中杆照明设施,本定额按15~20m高度编制。

3.光源材料和数量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进行换算。

六、常规照明设施。

1.悬挑灯、混凝土杆单(双)挑灯均为架空线路,按不同光源以“100基”为计量单位。

2.7m、13m、15m以下均为金属杆路灯,分为单挑和双挑两种,按不同光源以“100基”为计量单位。

3.光源材料和数量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进行换算。

七、庭院照明设施。

1.庭院照明设施按不同的灯泡、配置数量以“100基”为计量单位。

2.光源材料和数量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进行换算。

八、景观照明。

1.景观照明设施按不同光源以“盏”为计量单位。

2.光源材料和数量实际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进行换算。

九、照明测试。

1.照明测试以“处”为计量单位。

2.每一处指道路上两基相邻灯柱间的范围,按双车道以内计,每增加一条车道,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

十、灯杆灯具清洁、油漆。

1.清洁、油漆均以“10m2”为计量单位。

2.清洗的面积以实际清洗设施的表面积计算,清洗应包括灯具内部的清洁。

3.油漆为零星修补为主,修补面积小于0.3m2按0.3m2计取。


附录一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率参考表

一、道路、河道、桥梁养护维修率参考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平均维修率
使用年限
1~3年 4~10年 11~15年 15年以上
道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 1%~2% 4%~8% 6%~10% 8%~12%
水泥混凝土路面 0.5%~1% 1%~2% 2%~3% 3%~5%
人行道 4%~10%
平侧石 0.5%~2%
桥梁 沥青混凝土桥面 2%~3% 5%~8% 8%~10% 8%~12%
水泥混凝土桥面 1%~2% 2%~3% 3%~4% 4%~6%
人行道 2%~4%
桥梁结构维修 4%~7%
伸缩缝 型钢 0.4%~0.6%
更换 鸟型橡胶止水带 6%~10%
栏杆 维修 7%~10%
油漆 30%~40%
河道 驳坎、压顶维修 1%~2%
二、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率参考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疏通(清捞)频率
φ≤300 300<φ≤600 600<φ≤1000 1000<φ≤1500 φ>1500
雨水管道 4~8次/年 3~6次/年 2~4次/年 1~2次/年 0.5~1次/年
污水管道 3~6次/年 2~4次/年 1~2次/年 0.5~1次/年 0.5次/年
检查井 雨水检查井清捞 4~12次/年
污水检查井清捞 4~12次/年
井筒升降 3%~5%
盖板更换 5%~8%
雨水口井 雨水口井清捞 6~12次/年
盖板更换 5%~15%

附录二 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

一、本配合比定额是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10及《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等有关规范,结合浙江省实际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中的“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修订而成。

二、本定额只编列材料消耗量,配制所需的人工、机械费已包括在各章节相应定额子目中。

三、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均以干硬收缩压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并考虑了配制损耗。

四、本定额的各项配合比仅供确定工程造价时使用,不能作为实际施工用料的配合比。实际施工中各项配合比内各种材料的需用量,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及试验部门提供的配合比用量配制,其材料用量与本定额不同时,除设计有特殊规定或企业自主报价时,可按实际试验资料进行调整外,其余均不调整。

五、本定额混凝土配合比细骨料是按中、细砂各50%综合,粗骨料按碎石编制的。如实际全部采用细砂时,可按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乘以系数1.025;如使用卵石,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在c15及其以上时,按相应碎石混凝土配合比定额的水泥用量乘以系数0.975。

六、设计要求按“内掺法”掺用膨胀剂(如uEA)和其他制剂时,应按掺入量等量减扣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七、本定额中未涉及的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材料,参照《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附录四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说 明

(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丁作。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丁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T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设工程有关造价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 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