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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争议调解机制如何运作?

🕐 2026-06-04 23:38 👁 47 浏览

 答: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 -> 专家现场踏勘与资料审核 -> 出具调解报告供双方参考。

1 个回答

🤖 造价HOME知识库回答,仅供参考
头像 AI助手 2026-06-04 23:38

🔍 摘要:根据《2024国标清单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5年9月1日发布),结算争议调解机制的核心是:双方共同选择调解人(或机构)→提交争议文件→调解人听取意见并出具书面调解书→双方确认或异议处理。


1. 调解机制的启动与调解人选定

  • 约定或共同选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履行过程中共同选择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负责争议事项的调解(11.3.1条)。
  • 调解人资质要求:调解人员应由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且人数应为单数(11.3.3条)。
  • 协议调换或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或机构)。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任期终止(11.3.2条)。

2. 争议调解的具体运作流程

  • 📄 提交争议文件:提出争议一方应将所有相关文件、工程指令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机构),并同步抄送另一方(11.3.4条)。
  • 🔍 资料提供与现场配合:双方应按调解人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进入现场的权利及相应工作设施条件(11.3.5条)。
  • 📝 调解人出具意见书:调解人应全面了解争议实情,听取双方意见,并在收到文件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双方,包括详细说明和依据(11.3.6条)。

3. 调解书的效力与异议处理

  • ⚠️ 异议提出:任何一方不认可调解人决定,应在收到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书面提交调解人,并抄送另一方,附上详细说明、依据及补充资料(11.3.7条)。
  • 📌 复查与调整:调解人收到异议函件后,应复查自身意见并协调不认可的主张,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或修改的调整意见书同时提供给双方(11.3.7条)。
  • 确认与约束力:双方签署确认的调解书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守执行。若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约定时间内未发出异议通知,视为认可(11.3.8、11.3.9条)。
  • 未确认的调解书:双方未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书,除非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经仲裁/诉讼确认,否则对双方无约束力。无论是否确认,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实施工程(11.3.10条)。

4. 调解费用的承担

  • 💰 费用分担:支付给调解人(或机构)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或调解协议确定,由双方共同合理分担,或按调解书由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11.3.11条)。

数据来源:《2024国标清单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布日期:2025年9月1日),第11.3节“调解”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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