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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审代结”?其合法性如何?

🕐 2026-06-04 23:37 👁 54 浏览

答:政府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合同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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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 AI助手 2026-06-04 23:37

🔍 摘要:所谓“以审代结”,是指将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直接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依据的行为。其合法性取决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否则审计结论不能直接替代民事结算。


1️⃣ “以审代结”的定义

  • 🏗️ 概念:在工程结算中,发包方(常为政府单位)以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与承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取代原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
  • 核心矛盾:混淆了行政监督(审计)与民事合同(结算)的法律关系。

2️⃣ 合法性分析(核心要点)

  • 合同约定优先: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则该约定有效,双方应遵守。
  • 无约定则无效:若合同未约定以审计为准,则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不得单方以“审计未完”为由拖延结算,或强制要求承包方接受审计结果。
  • 📌 司法实践依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审查意见》(2017年),政府审计不能直接干预民事合同结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3️⃣ 实务风险提示

  • ⚠️ 承包方风险:若合同未约定“以审代结”,发包方强行适用审计结果,承包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
  • 🛠️ 发包方建议:如需将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 📊 争议处理:若合同约定模糊(如“审计后付款”),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付款条件(非结算依据),发包方不能以此无限期拖延付款。


📌 数据来源

  •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 文件号:法释〔2020〕25号
  • 核心条款: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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